2019年6月18日上午,自治区工商联与自治区司法厅联合举办的《全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推进大会暨法律委员会工作会议》在锦江国际大酒店召开,我会常务副会长胡春锋、副会长兼执行秘书长金玉虎应邀出席。
当日下午,副会长兼执行秘书长金玉虎就自治区工商联为我会员单位、荣誉副会长罗焱如维护合法权益成功的案例作了专题汇报,对我会会员走访、会员维权等常规性工作的开展作了简述,对湖北省、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批准成立的湖北省驻蒙劳务办事处作了说明。
在会议现场,受到自治区工商联维权帮助的我会会员罗焱如上台满怀感激之情,铿锵有力的宣读了致自治区工商联的感谢信,对自治区工商联为民营企业办实事,全心全意为民营企业服务的行动表达感谢,博得阵阵掌声。参会人员对自治区工商联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作为赞不绝口。
随后,罗焱如将印有《伸张正义办实事·情系会员暖人心》的一面锦旗递到工商联秘书长赵庆禄的手中,感谢自治区工商联伸张正义。接过锦旗后工商联领导对我会取得的各项成绩表示高度认可,并表示:为会员服务是每个商会立会之本,希望内蒙古湖北商会再接再厉,越办越好。为民营企业维权、调解、为他们解决问题是工商联本职工作。希望以后民营企业遇到什么困难都能够向工商联反映,我们也会竭尽所能去解决,帮扶更多民营企业家走出困境,为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做出应有的贡献。
感 谢 信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
本人罗焱如,内蒙古湖北商会会员,因2013年被他人伪造证件等因素进行虚假骗贷,使本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变成“担保人”,给予国家、社会、个人及公司造成重大的损失和不良影响。
2019年1月10日,内蒙古湖北商会主要领导收悉此事后,为了切实保障商会会员的各项合法权益,委托商会秘书处提交了《关于申请保护会员罗焱如合法权益的函》,通过自治区工商联会员部向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中心如实的反映情况。受到自治区工商联领导高度重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资料反应情况,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作了大量工作。
2019年1月11日本人就接到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下发的撤销(2013)内证经字地5064号《公证书》中罗焱如保证人及(2016)内证字第262号《强制执行证书》中罗焱如被执行人主体身份及所对应的全部法律责任的决定书。
当我拿到决定书以后,一股暖流涌上心头,我看到了正义、我终于自由了、我可以坐飞机了;这就是商会平台的作用,这就是工商联的力量,这就是工商联为民营企业办事效率;让我对自治区工商联在非公经济中的桥梁纽带作用有了新的定义,让我对政府机关有了新的认识,让我对内蒙古自治区的营商环境有了新的信心。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联合会,我代表内蒙古湖北商会谢谢您。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联合会,我真诚感谢您为我做主。
此致
敬礼!
内蒙古湖北商会荣誉副会长罗焱如
2019年6月17日
【基本案情】
我会会员罗焱如因被他人伪造证件等因素进行虚假骗贷,使其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变成“担保人”,给予国家、社会、个人及公司造成重大的损失和不良影响。
2010年3月19日,罗焱如与余建国签订合同,承租了其位于呼和浩特市巴彦镇1号工业园区的厂房一处,为此向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13年4月,余建国欲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呼市分行”)贷款,多次请求罗焱如为其提供担保,均被断然拒绝。此后不久,余建国竟然伪造了罗焱如本人的户口本、赛罕区新顺路桥钢模厂印章(罗焱如任法人公司)、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并指使他人模仿罗焱如签字,借此手段与招商银行呼市分行签订了《个人授信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及《个人授信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并在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办理了赋予上述协议、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书编号:(2013)内证经字第5064号)。后因余建国未能如期还本付息,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于2016年6月20日出具(2016)内证执字第262号强制执行证书,认定:截止2016年5月15日,余建国所欠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合2376665.31元,罗焱如对此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事情上,罗焱如从未参与余建国向招商银行呼市分行贷款事宜,更未向招商银行呼市分行出具《个人授信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该担保书中的“保证人”一栏中的“罗焱如”字样并非罗焱如本人所签,罗焱如亦从未委托其他任何人代签,(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该笔迹进行鉴定)。
另外,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办理(2013)内证经字第5064号公证书的程序存在严重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及《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之规定,罗焱如作为《个人授信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出具人,理应本人亲自到场申办公证事宜,但罗焱如本人从未参与此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及《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公证员应当严格审查当事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对于余建国所伪造的罗焱如户口本及结婚证,粗制滥造,漏洞甚多,稍加注意即可发现,但公证员却疏忽大意,始终未予发觉。
2、综上所述,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出具的(2013)内证经字第5064号公证书及(2016)内证执字第262号强制执行证书,其内容明显与客观事实相悖,办理程序严重违法,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及《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请求监督依法予以撤销。
【维权经过】
为了切实保障商会会员的各项合法权益,秘书处在商会领导的指示下,特向工商联如实反映该情况并提交《关于申请保护会员罗焱如合法权益的函》,受到自治区工商联高度重视,并及时的向有关部门提交资料反应情况为我会会员罗焱如维护合法权益作了大量工作。
【维权结果】
于2019年1月11日,我会会员罗焱如接到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下发的撤销(2013)内证经字地5064号《公证书》中罗焱如保证人及(2016)内证字第262号《强制执行证书》中罗焱如被执行人主体身份及所对应的全部法律责任的决定书。